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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交通学院2014年招生章程

日期:2014-06-10 14:51: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黄河交通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河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黄河交通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及专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公开、公正、严格程序、择优录取、接受监督的原则,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黄河交通学院经教育部批准于2014年,在原郑州交通职业学院基础上成立。
第五条 学校座落于郑州黄河北岸武陟迎宾大道中段,与国家旅游名胜“黄河游览区”隔河相望,交通便利,环境宜人。学校占地面积1000余亩,在校生近万人。学校设置有汽车工程学院、交通工程学院、机电工程学院、经济管理学院等四院四部三个中心和一个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开设了汽车运用技术、汽车电子技术、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道路桥梁工程技术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等本、专科49个专业。其中,汽车运用技术、汽车电子技术专业被河南省教育厅确定为高职高专教育第二批省级教学改革试点专业;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专业为省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郑州市示范专业;汽车运用技术、汽车电子技术、汽车制造与装配技术专业、机电一体化技术、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道路桥梁工程技术为郑州市重点专业;汽车检测与维修实训基地为河南省示范性实训基地,物流实训室、汽车检测实训室为郑州市级重点实验室;汽车电子技术专业教学团队为郑州市级教学团队;《汽车电路与电气系统的检测》《汽车维修技术》《汽车传动系统诊断与检修》等课程为郑州市级精品课程。

第六条 国标代码:13498,河南省招生代码:6226

第七条 办学性质:民办

第八条 办学层次:本科、专科。

第九条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第十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十一条 办学地点:武陟迎宾大道中段。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黄河交通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校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普通招生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模、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当年招生计划,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审核后的招生计划由我校通过招生信息网、招生简章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省教育厅、省招办领导下,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六条 录取工作贯彻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十七条 学院录取新生的基本条件:、符合教育部颁发的《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报名条件;、参加全国文化统考且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录取分数线;、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颁布的《普通高等院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体检要求。

第十八条 对所有进档考生,根据本人专业志愿及我院招生计划,按考生分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所报专业计划额满,对服从调剂的考生按照分数高低的原则调剂到生源不足的专业,对不同意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所有专业男女不限,文理兼收。

第十九条 加分政策按生源所在地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对非第一志愿考生无分数级差要求。

第二十一条 考生可通过各省招生部门指定的网页进行录取结果查询,也可登陆学院网站招生信息主页查询。

第二十二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在文化课成绩和专业课成绩双过线的前提下,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六章 学费和奖助学金

第二十三条 各专业学费

统一按照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考生可以在学校公布的招生计划中查询各专业学费。

第二十四条 奖励与资助

优秀学生奖励体系:1、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2、国家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年5000元。3、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3000元。4、另设有学院励志助学金分别为1000元、800元、500元。

困难学生资助体系:1、勤工助学:学校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特困生可申请勤工助学。2、国家助学贷款:根据《河南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国家助学贷款条件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新生持学校发放的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来校报到,对未经同意逾期两周不报到的已录取考生,视其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校后,将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省教育厅审核备案之日起生效。学校以往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黄河交通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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