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师范学院201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为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信阳师范学院(学校代码10477)是一所国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河南省重点师范院校。学校创建于1975年,1978年国务院批准为本科建制。1979年成为首批学士学位授权单位,1998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为硕士学位授权单位,2004年获得开展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2008年具有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2010年具有翻译硕士和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2014年具有体育硕士和旅游管理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学校现有19个学院、3个直属教学教研部和1个独立学院,68个本科专业,涵盖文、史、理、工、经、管、法、教、艺9大学科门类,拥有9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67个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信阳师范学院成立普通本专科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编制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四条 信阳师范学院招生就业处(下设招生工作办公室)作为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学校2015年计划招收普通本科5580人(含与信阳职业技术学院联合招生40人),中外合作办学本科220人,专科600人,少数民族预科生200人,共计6600人,生源以河南省为主,同时,也面向湖北、湖南、广西、江西、吉林、黑龙江、辽宁、山西、甘肃、陕西、安徽、江苏、山东、天津、内蒙古、河北、云南、贵州、重庆、四川、浙江、广东、海南、福建、宁夏、新疆等26个省(区、市)招生。
第五章 招生条件
第六条 招生条件依照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和各省(区、市)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执行。
第七条 体检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有特殊要求的专业
1.报考旅游管理(对口招生)专业的考生体质,除要求符合第五章第七条外,男生身高要求在1.70米以上,女生身高在1.60米以上,身体匀称、步态正常、五官端正且肢体和面部无缺陷,裸眼视力在4.9以上。
2.报考体育类专业的考生体质,除要求符合第五章第七条外,男生身高要求在1.70米以上,女生身高在1.60米以上。
3.报考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的考生体质,除要求符合第五章第七条外,另要求身体匀称、五官端正、发音器官无疾病,无色盲、夜盲;男生身高要求在1.70米以上,女生身高在1.60米以上。
第九条 外语语种。我校非外语专业学生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请非英语考生谨慎报考。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按考生所在省(区、市)招生部门规定的调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择优录取考生。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志愿优先,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即按照考生报考院校志愿先后录取,第一志愿不能完成招生计划时,我校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二条 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第一志愿考生达到学校最低录取分数线后,学校将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按照高考总分从高到低分配专业;非第一志愿考生在未满额专业中再按照高考总分从高到低分配专业。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可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同意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最后一名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按照上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艺术类各专业录取
文化课成绩和专业成绩(专业成绩使用考生所在省(区、市)统考成绩)均达到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按照如下规则录取,不限单科成绩:
1.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动画专业按文化课成绩和专业成绩相加为考生总成绩,录取时按总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2.绘画专业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3.音乐学、舞蹈学专业按文化课成绩的50%和专业课成绩的50%相加为考生总成绩,录取时按总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4.音乐表演专业按专业主科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要求专业主科成绩不低于80分);
5.舞蹈表演专业按专业主科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6.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按文化课成绩的50%和专业成绩的50%相加为考生总成绩,录取时按总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7.广播电视编导、戏剧影视文学专业按文化课成绩的60%和专业成绩的40%相加为考生总成绩,录取时按总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
文化课成绩及专业成绩均达到控制分数线的考生,省招办按照按考生的文化成绩和志愿顺序投档,我校在投档考生中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保送生录取按照教育部和河南省招生办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高水平运动员符合国家高水平运动员录取条件、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要求,按照加试术科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报考少数民族预科生志愿,必须是少数民族考生。
第十八条 招生录取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新生收费项目分为学费、住宿费两类。住宿费为每生每年500-900元(由学校统一安排);学费按专业不同进行收费,具体专业收费标准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标准执行。
第八章 奖学金、贫困生资助、勤工助学、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条 学校设有完善的奖助学金资助体系,每年总金额约2000多万元,每年受到奖励和资助的学生约占在校生的60%左右。1.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2.国家励志奖学金,约占在校生的3%,每生每年5000元。3.国家助学金,约占在校生总数的29%,平均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分3档:4000元/人、3000元/人、2000元/人。4.学校综合奖学金: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占学生总数的3%;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年1000元,占学生总数的6%;三等奖学金,每生每年500元,占学生总数的12%。5.学校单项奖学金每人每项100—1000元。6.勤工助学金,每年60多万元。7.特殊困难补助和学生活动资助金,每年60多万元。8.国家助学贷款。9.其他社会捐助。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15年度信阳师范学院普通本科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学校招生委员会审查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以前我校有关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河南省信阳市南湖路237号
邮政编码:464000
咨询电话:0376-6391212 6390601
学校网址:www.xyn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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