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城建学院2011年招生章程
河南城建学院201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全称为河南城建学院,国标代码11765,学校位于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城区,邮编467036。
第三条 河南城建学院是是一所以工科为主,以“城建”为特色,工、管、理、文、法、经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省属多学科综合性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学校以本科教育为主、适度发展专科教育。学生入学注册后,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颁发河南城建学院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条件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河南城建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大力推进阳光工程,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
第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河南城建学院本、专科的招生工作
第六条 河南城建学院招生工作接受教育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成立由院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八条 招生与就业指导处为学校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根据招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在本校教职工中遴选招生工作人员参与招生宣传、录取工作。
第十条 学校监察部门负责对学校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人才市场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学科发展等因素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年度招生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教育部审批。招生就业处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学校分省来源计划,经主管校领导审定后,报教育部审核备案。同时招生就业处将生源来源计划按要求及时报送到各省(市、区)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备案。
河南城建学院本、专科招生分省分专业计划、各专业报考要求将分别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我校也将通过招生信息网向社会公布。我校招生信息网网址 http://zs.hncj.edu.cn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在招生录取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的招生政策,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三条 提档比例: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远程网上录取,录取分数线以各省、市、自治区确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为基准,在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择优录取。学校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的不同可作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 学校以高招统考成绩为依据,实行“志愿清、专业清”原则:即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满时,考虑第二志愿,依此类推。对采用“平行志愿”录取模式的省份按照“平行志愿”录取方法进行录取。对于进档考生,一般先满足其第一专业志愿,如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按其所报专业志愿先后顺序,依照考生基准成绩和身体条件并参考相关单科成绩的高低择优录取。同等条件下,专业相关科目或主要科目成绩(如英语、数学)高者优先录取。当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到低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计划未满专业录取。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做退档处理。对同一志愿考生严格按照从高分到低分,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法学和旅游管理专业对男性身高168厘米以上、女性身高158厘米以上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七条 拟被我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我校即向该生发放《录取通知书》,录取结果在学校“招生信息网”上公布。考生持《录取通知书》,按照报到要求,准时到学校报到。未经允许,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建筑学、城市规划专业新生入学后要复试素描及水彩画,不合格者调剂到其它专业。
第十九条 报考艺术设计、动画、装潢艺术设计(专科)专业的河南省考生,在文化课成绩和专业课成绩均达到河南省划定的艺术类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文化课成绩和专业课成绩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省外报考艺术设计、动画专业的考生则是文化课成绩达到考生生源所在省份的艺术类本科二批统考控制线,按照我校组织的术科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对于有舞弊记录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二十条 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二十一条 报考少数民族预科生志愿,必须是少数民族考生。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进行全面入学资格复查,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复查合格取得学籍的,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进行学籍电子注册。
第五章 奖励及资助
第二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年(按国家有关规定评定)。
第二十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年(按国家有关规定评定)
第二十五条 奖(助)学金(受奖面30%):一等5%,4000元/生•年;二等10%;3000元/生•年;三等15%,1500元/生•年。
第二十六条 单项奖学金:凡因个人特长和能力在科技发明创造、文学、体育、艺术等方面,取得一定成绩或成就,学校给予100~5000元的奖励;困难学生报考和考取研究生均给予一定的资助。
第二十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入学后凭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可申请办理最高6000/年的国家助学贷款,用以支付学费、生活费等。
第二十八条 勤工助学: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获取120元/月的报酬,补充生活、学习费用。
第二十九条 困难补助:学校每年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现金和实物补助。
第三十条 绿色通道:学校采取“绿色通道”办法,保证所有新生顺利入学。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三十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时必须按学校规定的缴费方式和时间缴纳河南省物价局、财政厅和教育厅批准的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学费标准:本科文史类专业每年每生3400元,理工类专业每年每生为3700元,艺术类专业每年每生5700元;专科艺术类专业每年每生5600元,软件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每年每生为8000元。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每年每生为12000元。少数民族预科班预科阶段收费为20000元/生,升入普通本科后按同等学生标准收取。
住宿费:四人间900元/生·年,六人间700元/生·年,八人间400元/生·年。教材费:按学年预收,学年末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其中第一学年600元·生。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河南城建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省教育厅批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联系及咨询单位:河南城建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
联系方式:0375-2089092,传 真:0375-2089092
电子邮箱:zs@hncj.edu.cn